家里住久了,杂物难免越来越多。老高(化名)把闲置的杂物统统堆放在楼道里,眼不见为净。谁知,堆放在楼道里的物品被社区居委会清理一空,他状告社区居委会,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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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我的杂物我做主
老高一家住在一个老旧小区,平时他和家人会把长久不用的物品堆放在8楼通往楼栋天台的楼道里。久而久之,堆积的物品多了起来,包括木条、废旧纸箱等。
老高平常在广州工作,妻子每天较晚到家,家中白天无人在家。2022年6月10日,老高妻子发现,原本堆放在楼道里的物品不见了,向邻居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前来全部清理了。
老高认为,楼道属于业主共有,虽然堆放太多杂物确实不利于突发事件时撤离,但社区居委会应该提前明确占道的物品归属,提醒业主清理自家物品,而不是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私自进行清理,这种行为侵害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老高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区居委会赔偿财产损失6400余元等。
居委会:排除隐患不能含糊
在庭审中,社区居委会表示,老高所居住的小区属于需要整治脏乱差等卫生问题的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楼道里堆放杂物的情况比较普遍,有明显安全隐患,所以业主们对清理楼道杂物的呼声也很高。
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里,有部分业主发送了楼道内杂物乱堆放的照片,并在群内讨论,认为应该清理楼道杂物。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有协助办理本居住区域内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责,对于业主的诉求,社区居委会在业主群里给予积极回应,表示将及时开展清理行动,在清理杂物之前,也有业主在微信群发送了相关图片和通知,社区居委会在确认公共区域内堆放物品仍无人认领后才进行清理。
此外,老高所提供的网络购物截图、净水器售后保修专用票等证据,仅能证明他曾在某交易平台或消费场所购买了某些物品,但无法证明他是楼道堆放杂物的权属人,也无法证明这些物品是由于社区居委会清理而毁损或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珠海市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高主张他堆放在所住居民楼8楼的物品被社区居委会组织清理楼道时丢弃,造成财产损失,但他提供的网络购物记录截图、净水器售后保修专用票等证据未能与现场照片所示被清理的物品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证明楼道内堆放的物品归其所有,而老高所述床头柜等其他物品均是现场图片中直接可见的物品,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上述物品归其所有,故老高未能举证证明他对楼道里被社区居委会清理丢弃的物品享有所有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老高主张社区居委会侵害其财产权益,缺乏事实依据,对老高要求社区居委会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老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楼道堆放物品 自担丢失风险
楼道堆放杂物是许多小区常见的问题,小到纸箱、婴儿车,大到旧家私、旧电器,一些住户把楼道当成了自家“杂物间”,将家里不常用的物件“一堆了事”。殊不知,这些杂物一不留神就成了纠纷“导火索”。
从消防安全上说,我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楼道里堆放杂物不仅影响通行,还有火灾隐患,如因堆放杂物造成他人损失,堆放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楼道所有权归属上说,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自家房屋门外的楼道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应该按照楼道本身使用功能进行合理恰当地使用,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财物保管安全上说,楼道属于公共区域,堆放人长期将自有物品放置于此,应当预见到贵重物品可能丢失的后果,应当自担风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苏倩雯 梁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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