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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法治利剑 护鱼跃虾欢——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过度捕捞水产品不仅直接损害渔业资源,还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我国四大海域、内陆七大重点流域全面实施休禁渔制度。同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还对水产品捕捞工具和方式予以限制。如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明确10大类36小类渔具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根据刑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典型案例的发布对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为进一步提升群众法治观念,助力渔业可持续发展,记者从典型案例中选取4起案件,解析案情,以案说法,引导群众知法守法,供相关部门参考借鉴。

严惩跨区域、大规模非法捕捞犯罪


(资料图片)

广东省清远市陈某华等3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是一件跨区域、大规模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涉案人员长期在禁渔河段、使用禁用方式非法捕捞,群众反映强烈。

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陈某华、陈某明等24人以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关系为组合纽带,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禁渔河段,长期采用电拖网船电鱼等方式,大肆非法捕捞草鱼、鲢鱼、鲫鱼等河鱼。林某华、王某志等6人予以收购。涉案人员甚至以冲撞执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扣押大型电鱼船9艘,冻结涉案资金756万元。

检察院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且对22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及鉴定评估等费用3000万余元;对犯罪情节轻微的2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督促被不起诉人投放1.2万尾鱼苗用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华等2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支持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林某华等6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案典型意义为,在依法惩治破坏渔业资源犯罪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让犯罪分子承担恢复生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提高犯罪成本。

斩断非法捕捞“一体化产业链”

长江“十年禁渔”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措施、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关键之举。在上海市高某愿等2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犯罪团伙明知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政策,依然以长江滩涂湿地上的底栖动物蛸蜞为非法捕捞对象,以老乡、亲戚关系为纽带,形成“一体化产业链”。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高某愿、王某飞等人组织周某明等14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治河以北长江滩涂捕捞蛸蜞,并以每公斤12至14元的价格收购,再打包运至江苏省江阴市等地销售。徐某、严某兰、黄某成等5人明知高某愿、王某飞等人销售的蛸蜞系非法捕捞,仍事前商定好交易方式,以每公斤18至30元的价格购进,摘取大螯出售,售价约每公斤400元。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查明各涉案人员在捕捞、收购、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中的地位作用,夯实以高某愿、王某飞为首的,集捕捞、收购、运输、销售于一体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全链条犯罪团伙的犯罪证据。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高某愿、王某飞等人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该案中,犯罪团伙常采用“即捕即卖”方式,将渔获物迅速运输销往长三角地区,给侦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检察机关聚焦非法捕捞“捕、收、运、销”全链条,全方位精准打击上下游犯罪,从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贯彻宽严相济彰显司法温度

对于主观恶性不深、危害较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人员该如何惩处?在天津市赵某强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不起诉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做到教育和惩处相结合,达到防治结合的效果。

2020年5月、2021年7月,赵某强在天津市武清区北运河、龙凤河及蓟州区西干渠等禁渔区内,先后数次利用拖网等工具捕捞野生田螺,后予以贩卖销赃得款1万余元。在此禁渔期内,另有被不起诉人姚某新等15人在上述水域禁渔区内,采用同样手法非法捕捞野生田螺,贩卖销赃得款4000元至2.6万元不等。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以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捕捞行为的违法性均存在一定认识,但对危害程度的认知水平不高,到案后均认罪认罚;行为人平时表现良好,此前均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在案证据和犯罪情节认真研究,拟以情节轻微为由,对赵某强等1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彰显司法办案的社会效果,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这批案件开展集中听证。听证人员经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赵某强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向赵某强等人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赵某强等人因无力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自愿以劳务方式替代性承担生态修复义务,主动向周边群众宣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大巡查力度,动态监督最新治理效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一类案件不起诉标准。对被不起诉的人员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同时,全面分析此类案件成因,深入开展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

打击海上非法捕捞犯罪

伏季休渔是我国涉及人口最多、持续历史最长、影响力最大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目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已覆盖我国管辖的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大海域。该批典型案例中,辽宁省大连市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一起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

2021年5月,王某明知我国黄海海域进入伏季休渔期,仍多次驾驶船只进入上述海域实施非法捕捞作业。其间,王某通过王某刚、林某云雇佣殷某明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快艇运输非法捕捞的各类螃蟹2898.9公斤和海螺11487.5公斤。经鉴定,上述渔获物合计价值145万余元。

2022年1月,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聚焦关键海域,从严惩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非法捕捞犯罪。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对证明捕捞、收购、销售等上下游犯罪的证据全面梳理,引导侦查机关全链条打击、全方位精准惩治犯罪,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稳定,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要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理。不断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作,对在办案中遇到的司法难点堵点问题认真研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聚焦非法捕捞“捕、收、运、销”全链条,坚持深挖线索,从源头斩断利益链条。在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注重以案释法提升民众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李亚新 王晓乾(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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